违规僭越的短视与恪守法治的远见
翻遍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,有法院可以进行社会民众携带手机进入法院的法律授权性规定吗?因为害怕当事人携带了手机可以进行录音就禁止手机携带,那以后医院学校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,甚至是企业乃至居民,凡是对于有求于自己的对方,是不是都可以规定,进门之前先交出手机?
直到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未经人民法院许可,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,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、复制、删除和迁移。根据该司法解释,任何人是可以携带手机的,只是未经许可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而已。
转发几个留言出来,看看他们是如何解释禁止携带手机的。
总结以上的留言,都是在强调具体工作的难处,对于携带手机进法院法庭的难以监管,没有一个像平日里强调的“依法办事”那样的拿出法律依据来,仿佛现实工作的困难和潜在造成的风险,就是可以越法自设规定的充分理由。有一个网友留言更直接:论据都支持,论点抱歉!一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气势。
法官的权威来自严格守法,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了,就不赘述了。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》第五条规定,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,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尊崇和信仰法律,模范遵守法律,严格执行法律,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。不知道那些以自身工作困难、工作风险为由,认为就可以限制民众携带手机进入法院的,做到了“尊崇和信仰法律,模范遵守法律,严格执行法律,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”吗?
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,这是基本的道理。同样的,不能因为担心有些民众会用利用手机录音录像,质疑自己的办案言行,而就不顾法律规定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精神,强制性的规定,携带手机的不准进行法院,这难道不是一种伤害法治、贻害司法的短视吗?那些貌似维护法院、法官眼前利益的赞成这样规定的留言,真的是算明白账了吗?
越来越感觉,讲道理的,在立场利益面前,越来越费劲!也许有一天,这个号,也会不写原创文章了,转转花边新闻、弄点标题党文章算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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